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吴冰冰律师,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任国晖广州分所交通事故及综合业务部负责人。系广州市律师协会注册会员,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中心注册援助律师,全国各大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2009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带领的综合业务团队主攻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秉承着勤勉、专业、责任的执业理念,最大程度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先后担任忠通货运、荣泰出租汽车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并为平安实惠、欣达运输等各大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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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非法拘禁罪所需具备的四大要素具体如下所述:第一,此种犯罪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一般大众,没有任何身份限制;第二,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是依凭故意心理实施,且犯罪分子主要意图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第三,只要有可能侵犯到任何人的身体自由权利的行为都属于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范畴;第四,在客观方面,需要具体存在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相关行为。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各个条件:首先,主观层面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态,同时其目的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责任承担者范围广泛,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也涵盖了普通民众;再次,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最后,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所有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自然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及其认定在严谨的法律层面上,非法拘禁罪通常因下列四种具体情况之一而得以判定:首先,非法拘禁的行为必须持续24小时及以上方可构成此罪;其次,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次数不得少于三次且每次拘禁的人数须达到三人或以上;第三,非法拘禁行为若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丧失生命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将构成此罪;最后,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为无辜之人的前提下仍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将构成此罪。

非法拘禁罪的判定依据若需满足以下要素,则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首先,从本罪所侵犯的客体角度来看,其核心所在正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其次,客观方面来说,本罪主要体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再者,从主体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既包括可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实施此类犯罪的自然人,亦可包含普通市民;最后,在主观方面而言,本罪必须以故意为前提。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及除外情况若不构成非法拘禁之情况包括如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意识上并未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意图;其次,若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短暂,未能达到构成犯罪之程度。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拘禁他人或通过采用其他非法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若涉及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等违法情节,则会加重其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