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顾梓尧律师,现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担任多家国企、央企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曾办理过上亿标的案件,擅长的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追债和保理综合法律实务、民商事综合法律实务、劳动法律顾问及劳动争议、行政综合法律实务、婚姻家事及继承实务等。顾梓尧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坚持严谨、求证、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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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必须依赖于作为出质人的您的朋友将质押财产交予您保管。在您所述的场景下,即倘若您的朋友将自己的车辆作为抵押物,那么,设立质押权就需令您的朋友将此车辆依法交付给您支配,使车辆处于您的监管之下。若此时车辆并未实际移交至您的手中,则表明质押权还未成功设立,您不能擅自处置该辆车辆。

倘若您的爱车被朋友借用后遭到抵押,具体处理方式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您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通过某种手段来追踪接手抵押的人士,以便寻觅到您的车辆并将其取回;或在寻得车辆之后,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暂时扣留该车辆。在此过程中,您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如实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详情,此外还需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此次抵押行为无效。

若汽车被友人抵押,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策略。追踪抵押车辆,依法收回。找到车辆后,可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查封车辆。向公安机关详细阐述案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抵押行为无效,因未经车主同意且未认可无权处分。朋友是否构成犯罪,需依据具体情节判断,情节严重可能涉及欺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