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强律师于解放军理工大学(现陆军工程大学)建筑工程系本科毕业,后又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从军二十多年养成严谨负责的军人作风,信奉人间正道。从部队退役后从事律师工作,立志“依靠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普通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对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行政争议调解和诉讼、刑事辩护有深入的研究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李强律师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民营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行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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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存在。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不存,则担保合同也将失去其有效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据此,倘若借款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作为担保条款之一的担保合同亦然失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此种情况下的债务转移并不涉及到原有的债权合同本身的变更或撤销,而仅仅是对债权的一种间接转让行为,即将原本由债权人所持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第三方获取。鉴于无效的借款合同自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它无法被视为可以被债权转让的合法标的物。

取保候审的相关法条是有法律效力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目的是让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

合同终止后,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它独立于合同终止之外,受到的影响不大。这意味着仲裁条款有着特殊的地位,就算合同结束了,双方也得按照仲裁条款的规定,用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以后的争议,这样可以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合同无效的格式条款有以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