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不停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决有疑虑和争议时,可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在15日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定并解释。异议不成立则驳回,认为原判决有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提起诉讼。异议成立需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仅限于异议部分财产,其他财产不受影响。

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发现执行行为违法,可启动执异程序;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可再次申请;提出排除执行标的的诉求,且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也符合启动条件;需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