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中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
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第
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
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
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也可以
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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