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
陈友林律师,贵州水城人,现执业于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主办或参与代理多起民商事案件、仲裁及刑事案件诉讼业务,参加法律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等非诉法律业务。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熟知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擅长离婚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良好的分析研判能力与协调沟通能力,运用专业知识为社会各界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帮助。
立即咨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婚前购买的房产,根据普遍的法律规定,所获得的售房款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仍然归属原持有房产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然而,若婚前购置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过备案,并载明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那么该房产在销售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便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问题,夫妻双方应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和保护无过错方权益进行裁决。若已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协定,将按协定条款执行财产分割。

婚后拆迁中,如涉及夫妻共有房产,拆迁所得安置房视为共同财产。即使补偿或安置在婚期内取得,本质上源于个人房产拆迁转化为的权益。由于以个人房产拆迁并享有所有权为基础,因此补偿和安置实质上是对这部分产权的转化结果。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婆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夫妇共有财产,不纳入婚姻财产分配讨论。婚后拆迁房产归属取决于原产权,若共有的话新房即为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婚姻期间,薪资、奖金等劳动收入、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合法继承或赠与财产(排除特定情形)均属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资产、身体伤害赔偿、指定给一方的财产及个人日常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