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王赛律师擅长刑事案件,近年来经办了数十宗经济类犯罪、商事类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少案件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有效辩护的案例不断增加。同时经办了数十宗婚姻家庭、离婚继承类案件,王赛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讲究效率,力争以最有效的方法使当事人获得最大利益,同时化解社会矛盾,使当事人的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与风险防范、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主要业绩 马某诉单某杰民间借贷纠纷案 贺某诉李某松民间借贷纠纷案 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北京**航空公司合同纠纷 田某诉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王某诉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高某诉李某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董某诉董某珠法定继承纠纷案 任某诉董某林合同纠纷案 马某诉王某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朱某诉缪某音不当得利纠纷案 孔某中贪污罪再审案 李某明涉嫌诈骗罪侦查阶段 张某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辩护 谢某明涉嫌强制猥亵罪审查起诉阶段 苏某环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 郭某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 吴某平绑架勒索再审案 陈某武行政诉讼控告案 李某善诈骗罪控告案 尹某兴故意伤害罪申诉案 吴某新诈骗罪申诉案 陈某涉嫌盗窃罪侦查阶段 陈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一审辩护 冯某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 张某根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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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属于书证范畴微信聊天记录在适当条件下可被视为法律证据。值得指出的是,微信聊天记录具备电子数据的属性,归属为证据类别中的一种。然而,若欲将其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使用,需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首先,该证据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这一特质;其次,与待证事实之间具备一定程度的相关性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最后,还应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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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微信通讯信息,可被视为证据。该证据类型属于电子数据领域之内。然而,要想使其具备合法效力,以在法庭上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内容必须具有客观实在性;二是,这部分微信通讯记录与待证事项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三是此项微信资料必须拥有合规有效性。

在微信中收到的任何形式的威胁和恐吓都可通过向警方报案寻求保护和支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含有恐吓内容的电子邮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均属违法行为,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厉制裁。若受害人选择报案,公安机构会立即展开调查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处理。通常情况下,这类行为将会被处以五天以内的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1、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与债务方未能签署借款协议,但是具备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凭证,依然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并请求偿还欠款的权利。2、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到相关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该案件所需的关键证据时,人民法院应主动进行调查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