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承业(绵阳)律师事务所
高超律师,现在重庆承业(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高超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在应对复杂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要点,冷静应对,灵活处理。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着“以最小的成本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的办案理念,同时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不断总结钻研法律知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诉讼、债权债务等案件,专业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获得当事人的好评,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信赖。通过自己办理的案件分析和总结出更多的诉讼案件的突破点,为案件提供了更好的解决路径,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高超律师有着深厚的专业底蕴,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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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未将单纯的卖淫或者嫖娼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卖淫嫖娼并不是犯罪行为,但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仍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的行为是犯罪。但对于卖淫行为本身,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对于嫖娼行为,刑法也没有规定为犯罪。

网络招嫖是否违法,需视情况而定。如仅是招募或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若行为由组织卖淫者直接实施,或涉及严重介绍卖淫行为,则涉嫌刑事犯罪,将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惩处。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传染病,却仍从事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这不仅危害他人健康,扰乱社会治安,还违反国家法律,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明知病情而故意传播,更是加剧了性病的扩散,严重威胁他人健康。

涉及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者,包括:组织10人及以上卖淫;涉及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或严重性病患者达5人及以上;组织跨境卖淫或我国境内人员赴境外卖淫;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导致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