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2003年开始进入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处理公司各类债权债务纠纷。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先后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当地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执业期间,担任各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涉及金融、电子电器、物流、软件、房地产行业等法律事务。2011年组织成立“长春智赢律师团队”目前团队队员8人,实现了疑难案件团队办案资源整合的共享目标。2012年度法易网特邀精英律师。现供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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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他们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一方来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但这样的约定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否则债权人可依法撤销该约定。因此,夫妻在偿还共同债务时,既要考虑彼此之间的约定,也要尊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合理、合法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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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婚后共偿,若用于家庭生计则属夫妻共债,应用共有资产偿还;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产生的债务,则不属共债。离婚时应根据债务性质及双方协商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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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分担,原则上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男方信用卡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消费,女方需共同承担;若用于家庭生活但超支,则属男方个人债务;若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女方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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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夫妻一方不知情时,通常不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知情并达成共识,或一方事后认可,且用于家庭生活。不知情的一方不需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在夫妻一方未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