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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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两者之间的区别别表现为以下方面: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区别: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2、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从危险性质上讲,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从危险程度上讲,危险驾驶罪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危险主动性讲,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性”。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区别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