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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5.02.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28人
律师解析:
一、两者概念不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
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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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律师

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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