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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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指婚姻期间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金融责任,比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这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承担的债务。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除非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认定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一般考虑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不是双方共同的意愿;一方在没有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私下借款,且该借款的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使用,那么这笔债务可以被视为个人债务。此外,因赌博或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通常也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个人负债在特殊情况下会影响配偶共同财产中的权益,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的个人借款。要是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并且债权人有证据,那就可以按照例外情况处理。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也得给另一方保留一部分财产份额。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负债只需要在他自己的资产范围内执行。但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仅属于个人负债,或者符合特殊的法律例外情况,否则他可以免除责任。

关于个人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共有财产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若共同财产中包含了属于特定债务人的那部分权益,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执行的。比如,当夫或妻以自身名义欠下的债务,且该债务被证明是为维护家庭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那么另一方同样具有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就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