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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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行为中,商家拒绝支付货款是否构成违法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所应受到的严厉处罚: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诸如销售点终端机等工具,以及通过虚构交易、虚增商品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欺诈手段,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且情节严重者,那么他将被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信用卡套现行为能否仅对本人的卡片进行操作无论是采用个人的方式还是借助他人之力进行套现活动,均属于非法行为。“套现”,即“套取现金”的缩略语,通常是指通过不正当或者虚构的手法来换取现金利益。而使用POS机进行套现,实质上是一种欺诈银行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商户和持卡人相互勾结,恶意地以消费为名从银行套取一定金额的贷款,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了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罪。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套现并非合法行为,若此举对市场经济造成了破坏,其恶劣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被视为触犯非法经营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构成此类犯罪者,通常需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承受罚款,数额在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之间;但若情节格外严重,则需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包括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征收罚金,甚至可能被处以没收财产。

信用卡套现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非法行为,即便是按时偿还债务也不能改变这一性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各类销售点终端机具或者其他类似工具,通过虚假操作为交易双方虚构交易场景和价格,或者采用诸如现金退货等手段直接向客户提供现金支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假如此类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恶意套现的人可能会因非法经营而触犯刑法。一旦构成犯罪并受到惩罚,个人档案中将会留下犯罪记录,这将对个人信誉度、职业发展和日常生活产生长期而严重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