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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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立案标准主要看是否符合法规中设定的犯罪要素,比如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把他人当做人质而绑架他们,这种情况通常符合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则是在犯罪事实成立后,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来决定刑罚。立案标准就像是启动刑事诉讼的门槛,量刑标准则是在犯罪成立后确定刑罚的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勒索罪主要涵盖了以勒索财产为唯一目的,实施绑架他人的犯罪行为,亦或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要挟的违法行为。这一罪名不仅仅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更包括了通过敲诈勒索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明确意图。

关于非法拘禁罪,其主要内容在于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行为并不包含勒索财物或者是出于其他违法犯罪的意图。然而,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源于各种因素,比如债务纠纷、个人恩怨等等。相较而言,绑架罪的性质更为恶劣,不仅仅包括非法拘禁,而且常常伴随敲诈勒索、抢劫以及其他卑劣的意图,这样的行为通常会牵涉到第三者的利益,例如向受害者的家属索要赎金。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法律联系关于这两项罪行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1)主观构成要件方面;非法拘禁不必然要求行为人怀有非法意图;然而,对于绑架罪而言,刻意勒索财产或达成其他违法要求的恶意是必不可少的。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竞合的情况。 非法拘禁罪主要是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则是以扣押人质作为人质,向其亲属或相关人员索要财物。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只是打算进行非法拘禁,但在过程中产生了勒索财物等绑架行为的特征,那么就可能出现竞合的情况。 在对这类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构成和案件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