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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如何公告送达

时间:2025.01.05 标签: 涉外专长 涉外仲裁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公告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
它适用于前述六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
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掌握下列要点:
1、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
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在确实无法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
(2)应尽可能地采取使受送达人能够了解公告内容的方式公告。
法律依据: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所规定的期限;
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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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里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公告方式; 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 更多>>
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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