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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有误的债务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时间:2025.01.3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60人
律师解析:
合同履行地民法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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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英流律师

广西本航律师事务所

一、个人简介 覃英流律师,党员,法学学士,执业年限6年,法律工作经验8年。2017年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见习,2018年于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就职任实习律师;2019年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广西本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二、业务范围及专长 覃英流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诉讼业务,擅长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精通公司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等领域。常年处理协商谈判、合同审查事务,年均处理50+起诉讼案件,常获律所优秀律师奖、特别贡献奖。常为大型房地产公司代理疑难诉讼案件。 三、主要业绩 (一)基层及公益服务经验 曾任广西南宁市上林县巷贤镇任职村(社区)法律顾问、南宁市妇女联合会值班律师、南国日报值班律师,有丰富的基层及公益服务经验。 (二)破产领域 2023年9月起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南宁市、北海市、玉林市、贵港市等多个破产项目,并基本取得了重整、预重整成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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