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规定的监护人种类包括:父母为第一监护人;父母去世的按照其遗嘱中的指定者来执行;法律中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法院或者其他的监护机关指定的监护人等。如果有自愿承担监护人义务的,相关部门经核实后准与认可或者否认。

一旦当事人不能够独自生活的,我国规定父母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由办案机关选定的监护人这三类监护人。保护相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员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

法定的监护人分为三种,分别是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以及选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监护人类型包括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一共有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分别是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选定监护。法定监护是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一定的顺序担任当事人的监护人,如果是指定监护的话,这多半发生在当事人的父母在遗嘱当中指定相应的监护人,选定监护是由人民法院在近亲属当中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