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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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法人代表资格的规定是否必须为董事长在公司法范围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必须是由公司的董事长来担任的,它同样可以由公司的总经理或是经理来担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没有要求其为公司的股东成员身份,但重要的是,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过程中,应当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善意第三方权益构成威胁的情况发生。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总经理,而不仅限于董事长。同时,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必须是公司股东。如需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以保障第三方利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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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不一定。1、对于内资公司来说,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