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王永强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第十六届滕州市政协委员,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会员,华律网特别推荐枣庄地区优秀律师,滕州新闻综合广播法治热线节目(FM99.8)主播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公司业务等民、商类案件建树颇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多年警务工作经验,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独到思路,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判处无罪、缓刑的经典案件,获得委托人充分认可和满意。执业理念: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实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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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案件性质事实上,并非如此,诬告陷害乃属公诉性质之案件。关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其一是仅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流露需求后,方能启动诉讼程序,且须经由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受理的案件;其二是被害人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三则是被害人拥有确凿证据,但侦查机关却未予追究的案件。

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中国,《刑法》规定对捏造并严重诬告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如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干扰司法等)需立案调查,最高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务人员罪行更重。非故意陷害的误判或失实举报不适用此规定。

涉嫌诬告陷害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告、投诉。无论涉及哪个机关,都应当接收和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任何借口推脱或拒绝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让我们携手共建法治社会,共创美好未来。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该罪行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虚假指控。但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可能触犯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特指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犯罪的行为,不适用于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