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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4.03.02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090人
律师解析: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8条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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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未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

义务: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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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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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在请求认定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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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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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彦林律师

    股东分红的基本条件:只要企业的收益大于支出,也就是盈利,股东便可以分红,这是基本条件。另外,还有一个是事先约定,有的企业为了发展需要或者对于股东回本诉求,也有约定了3年没有现金分红的情况。还有的企业,以股票增发的形式分红来替代现金分红。

    播放量:340 2022-06-09
康欣律师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康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刑事委员会成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康欣律师团队主管,曾担任律所刑事部业务主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经济等案件、执业以来参与数百起刑事案件。擅长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盗窃、诈骗、开设赌场、毒品等各类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形成了娴熟的谈判、攻防技巧,曾多次为当事人争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致力于“精品化、专业化”的办案理念,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热忱的服务态度处理委托人交办的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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