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本航律师事务所
一、个人简介 覃英流律师,党员,法学学士,执业年限6年,法律工作经验8年。2017年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见习,2018年于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就职任实习律师;2019年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广西本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二、业务范围及专长 覃英流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诉讼业务,擅长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精通公司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等领域。常年处理协商谈判、合同审查事务,年均处理50+起诉讼案件,常获律所优秀律师奖、特别贡献奖。常为大型房地产公司代理疑难诉讼案件。 三、主要业绩 (一)基层及公益服务经验 曾任广西南宁市上林县巷贤镇任职村(社区)法律顾问、南宁市妇女联合会值班律师、南国日报值班律师,有丰富的基层及公益服务经验。 (二)破产领域 2023年9月起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南宁市、北海市、玉林市、贵港市等多个破产项目,并基本取得了重整、预重整成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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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适用除斥期间。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1、最长除斥期间: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短期除斥期间:原则上是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因情况而异。对于法定撤销权,通常有一年的限制。但在合同领域,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则定为五年。一旦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五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将失效。我们应遵守这些规则,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有效期为五年。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九十日内未行使、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未行使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均失效。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自动丧失。

可撤销合同的双重时效区间规定如下:从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至满一年为止;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请求,从得知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满90天为止;受胁迫的当事人有权在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其他特殊情况也有相应规定。

合同撤销权期限处理有明确规定:法定期间为1年,除斥期间为5年。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可撤销事项后1年内行使,否则失效。自法律行为产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也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