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对于贩卖有害有毒食品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售卖者必须知道所卖食品中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第二,售卖者必须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加工过程,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如果售卖含有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那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如下:1.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食品含此类原料仍销售。如使用工业盐腌制食品,或使用禁用农药超标的果蔬加工食品等。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立案标准如何精确界定关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立案界定标准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当伪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伍万圆;其次,若伪劣产品虽未实际对外出售,但其货物价值已达或超过人民币拾伍万圆;最后,即便是伪劣产品的销售额未达到人民币伍万圆,但将其已经售出的销售额乘以叁倍之后,再加上尚未售出的伪劣产品的货物价值,累计总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拾伍万圆亦可作为立案依据。

关于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针对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之犯罪行为,其法定的侦查权限启动条件为在贸易和销售活动中的食品样本当中,被人非法填充或掺杂了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安全食用要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道掺入了这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然进行销售的,此类案件将进入刑事调查程序。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关于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所涉及到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销售额在五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伪造品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即予以立案侦查;其次,虽然伪劣产品尚未进行实际销售活动,但是其货物价值已经达到十五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也应当予以立案;最后,如果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人民币,然而当其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物价值总额达到了十五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同样也应按照规定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