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
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
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判决和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什么错误,则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只能是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提起。
(3)有权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应当依照的诉讼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
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如果原来是第
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
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