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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租赁的房屋无法使用能否提前解除租赁关系

时间:2025.02.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可以先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减免属于双方协商的范围,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再看是否解除合同。疫情虽然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但要看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如果确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疫情未造成完全无法履行的后果的,单方解除合同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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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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