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刘洋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专职律师,法学学士,金融学硕士,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曾先后为数十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创业型公司、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的经验,擅长公司治理、风险防控、股权架构、股权激励、投融资、企业并购、合作创新、债权债务等公司相关法律事务领域。成功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并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提供风控、股权、投融资、并购等方面的解决方案。 具有为港籍人事或港资企业提供跨港法律服务的经验,可使用普通话、英文为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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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形下,格式条款被判定无效若要使得格式条款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提供形式条款的一方在处理自身责任问题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擅自进行免除或减轻,从而增加了对方的负担或者限制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其次,当提供此类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手段去加大对方在责任方面的压力以及限制他们的主要权益时,也是不可取的;最后,在相关法定条款中也被明确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自然会失去其原本应具备的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