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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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应归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正常情况下不会由公安机关自动进行侦查活动。然而,当被害方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时,经公安机关严格审查并确认涉嫌构成犯罪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方可立案展开进一步追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类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侵占罪被纳入了自诉案件的范畴,通常情况下应该由该起案件的受害者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起诉。公安机关在此类事件中一般并不会主动展开调查,只有当其涉及到诸如欺诈、盗窃之类的犯罪行为时,才可能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工作。

侵占罪作为一类特别法定自诉案件类型,通常状况下,公安机关并不会主动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然而,如若受害人亲自向公安机关报告了相关情况,而公安机关经过评估判断后确认存在犯罪事实且这些行为的刑责值得追究时,他们有权启动立案程序对案件展开深入侦查。

侵占罪的公安机关是否应予立案侦查在大多数情况下,侵占罪通常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由于侵占罪被认定为一类自诉案件,若受害方认为相关行为符合侵占罪之法定条件,便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非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侵占罪的调查是否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侵占罪之调查及公安机关职责。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已经立案之严重刑事案,必须启动深度侦查机制,收集并整合有关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行轻重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同时,公安机关亦有权在发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依法对其下达预先拘留令;而对于符合逮捕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