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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时间:2025.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___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__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王__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因家庭太过贫困,平时法律意识不强,贪图一时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被告人王__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伙同他人一起入室盗窃__商店和__市__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中被告王__与他人一起盗取价值_万多元的红酒、____元的首饰及笔记本电脑,全部未来得及销赃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和起获全部赃物。被告王__被关进__看守所后,通过律师请求其亲属积极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认真考虑。
五、本案被告人王__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__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建议在3年1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量刑情节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性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王__是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3年1个月。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被告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王__给予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___律师
___律师事务所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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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团队律师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刘大庆律师简介 职务: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 获得荣誉: 2022年度海淀区律师协会优秀律师; 2019年度海淀区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先进个人; 2021年度海淀区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先进个人; 2024年度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业务领域: 刘大庆及其团队律师精通于刑事案件、为多个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承办多次刑事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认可,多次案件中取得取保候审、酌情不起诉、缓刑及减刑的案件结果。同时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成由中国政法大学创办于1984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40余年,在理论知识及专家意见上均能提供强有力支持。 服务单位:中交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工业某有限公司,某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上海戴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部分刑事代表案例: (1)2024年代理辜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金2000余万,经辩护,新疆双河市塔斯海垦区公 安局作出撤案决定; (2)2024年代理杨某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一案,涉案金额800余万元,经辩护,受贿金额核减 至200余万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3)2024年代理麻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经律师工作辩护,获得公安机关谅解,海淀区检察院 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4)2023年代理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经辩护最终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 理后,刑期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减为一年有期徒刑; (5)2023年代理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6)2022年代理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涉案金额近百万元,经辩护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最终作出 不起诉决定; (7)2022年代理邵某某盗窃罪一案,经辩护,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2021年代理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二审案件,一审被判 有期徒刑十年,经二审辩护,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2020年代理刘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辩护,朝阳区人民法院更改罪名为强制猥亵罪,判处缓刑; (10)2019年代理肯尼亚40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中主犯(**居民)辩护律师,海淀区人民法院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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