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
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
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
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主要特点是: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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