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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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额保证担保伴随债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其相关的从属权利也应当同时随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然而,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债权转让另有约定,则应尊重该约定。

债权转移抗辩权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否认权,包括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无明确履行顺序的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尽义务时可拒绝履行;如对方履行有误,另一方也有权拒收。

债权转让中,全权授予时,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解约,新债权人无权追偿;部分转让按比例行使。连带债权时,遵循连带原则。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可对新债权人抗辩,除非法律规定。内部效力上,债权所有权转移至受让人,提供债权证明及相关信息,附属权利如抵押权等随之转移。全权转让需经重新协商,不得二次转让,除非双方同意。

债权让与后,原合同关系终止,让与人无权追偿,债务人也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部分转让按比例执行,各自享有债权履行义务。连带债权转让则适用连带债务原则。新债权人成为债务追讨者,但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新债权人有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债权转让时,其附属的担保物权通常随主债权一同转让,除非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况,如债权性质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禁止或法律规定禁止。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