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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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平时加班,企业应按不低于月均工资1.5倍的标准支付薪酬;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需按2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为月基本工资的3倍。只要能证明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和加班事实,劳动者就有权索要加班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支付加班费,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要求其按照法定标准补发加班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工伤期间,雇主一般不发加班费。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原待遇”是指在受伤前正常工作时的总收入,并不包括加班额外得到的报酬。所以,工伤期间工资保持基本工资水平,加班费不算在里面。

不合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不给加班费,这算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看情况,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