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2.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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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涉外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
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
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
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民诉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
而对于
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
公司注册地。
因为,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
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
外资企业,在
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
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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