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四级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大专和本科文凭,自1996年年底开始从事法律服务,曾先后在如东县老年法律服务所、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从事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服务,2002年因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参与改制,转到如东县律所作为合伙人继续从事法律服务。2013年因张律师取得律师资格转到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继续为各界社会、企业、广大老百姓提供各种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服务、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特别在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矛盾、人身伤害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事件中处理的特别出色。张律师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对待案件认真负责,代理案件条理清晰,思维敏捷,善于抓住矛盾的焦点,机智灵活的解决问题。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抚养、赡养)、离婚、工伤理赔、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合同、保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中亦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同时,张律师每年代理多起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婚姻纠纷、工伤赔偿诉讼案件,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张律师认真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家庭、社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张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经济合同、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权益维护,每年为多家公司、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市场数十年之久,每年都为当事人调解、代理案件50至60余件,为各类公司、企业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在从事的法律服务生涯中,积累了多年的办案经验,代理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处理中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张律师的执业信念“诚信、高效、维权”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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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亲生子女被收养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亲生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确立了合法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扶养关系的形成不仅取决于抚养教育时间,更在于共同生活、物质支持和情感交流。共同居住、物质帮扶及情感关爱是判断扶养关系的关键。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具体时间要求,故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养女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赡养无法自力更生的养父母,只要收养关系有效,她的权利和义务就等同于亲生子女。因此,当养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养女必须承担赡养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道德和伦理的要求。养女应该尽自己所能,为养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物质支持,确保他们的晚年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即继父母曾主要抚养未成年继子女,则有权要求其赡养。但以下情况除外:1.未婚、离婚且无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2.已婚但无经济收入的成年子女,其配偶收入仅够基本生活;3.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罪行。这些情况下,子女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在父亲离世后,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责任取决于双方是否建立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若继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未尽抚养义务,或继子女已成年且不再与继母共同生活,那么继子女通常无需承担对继母的赡养责任。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