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是一方在婚前产生的,那属于
个人债务,
离婚后由该方独自承担。
2.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不用共同偿还。
3.不过,如果
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能会按
共同债务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姻期间,小朱瞒着小丽在外为朋友的生意借款作
担保,后朋友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
担保责任偿还欠款。不久后,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担保产生,不应由自己承担;而小朱则觉得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债务应共同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为朋友担保产生的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其个人债务。
2、所以离婚时该债务应由小朱个人承担,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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