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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1.被执行人抚养义务的人有其他住房供其居住。
比如孩子名下有房产,可保障被执行人居住。
2.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低于原住房,面积参照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3.从房产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仅拥有一套住房。后因感情破裂,小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财产时,小朱提出该套住房归自己所有,理由是小丽在婚姻中有过错。而小丽则认为自己无其他住所,该住房应归自己,双方就该唯一住房的执行和分割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唯一住房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在本案中,若小朱能证明小丽存在严重过错且有其他居住保障,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可能会得到支持;若小丽无其他住所,法院在执行时会综合考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2、判断住房是否可执行,要结合具体情况考量。若住房面积过大远超基本居住标准,或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住房进行合理处置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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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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