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个人借款用于个人事务,属于
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2.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使以个人名义借,也会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该借款,也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是夫妻关系。小朱因个人生意资金周转,向小许借款50万元,并出具
借条。借款到期后,小许要求小朱还款,小朱却
无力偿还。小许认为该
债务发生在小朱和小胡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但小胡称对此借款并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借款发生在小朱和小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小胡不知情且借款用于小朱个人生意周转,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若小许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胡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借款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胡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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