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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配偶财产要通知本人吗

时间:2025.07.31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56人
律师解析:
1.强制执行配偶财产一般要通知本人。
法院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告知相关执行事项。
2.若不通知配偶就执行其财产,可能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配偶有权知晓执行原因、金额等信息,以维护自身权益。
3.不过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财产转移等,可能先执行再通知,但这种情况较少且需符合法定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胜诉,小胡需偿还债务。执行阶段,小朱发现小胡名下无足够财产,但小胡配偶小丽名下有房产。小朱申请强制执行小丽名下财产,执行法院未通知小丽就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小丽得知后认为法院未通知本人就执行其财产不合法,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配偶财产时,法院一般应通知配偶本人。因为配偶对其名下财产享有合法权益,执行行为会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给予其知情权和申辩权是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2、本案中法院未通知小丽就查封其房产,可能违反了法定程序。小丽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审查该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符合应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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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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