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申请公司司法解散有条件限制,持股达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可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
2.“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
公司连续两年以上开不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股东表决比例不达标,连续两年以上做不出有效决议;
公司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
3.仅公司亏损、股东分歧未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程度,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小朱持有公司20%的股份。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小朱以公司
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公司虽有亏损,但并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程度,不同意解散公司。经法院调查,该公司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董事之间也无长期冲突。
案情分析:1、依据《
公司法》规定,申请公司司法解散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本案中,小朱虽持有20%股份符合
持股比例要求,但公司能正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董事无长期冲突,仅公司亏损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程度,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所以小朱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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