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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接受赠与是否算共同财产

时间:2025.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27人
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得分情况看。
婚姻期间,一方接受赠与所得财产通常是共同财产。
2.不过,若赠与合同明确财产只归一方,那就是个人财产
比如婚后获赠房产,赠与人明确只给一人,就是其个人财产;
没明确,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3.因此,大额财产赠与时,最好明确赠与意思并签书面合同,防止财产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的父母打算赠与小朱一套房产。小朱认为若父母未明确说明,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小丽觉得不管怎样,只要是婚后获得的,就应是共同财产。而小朱父母则想让房产仅属于小朱个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小朱父母未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房产只归小朱所有,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财产。
2、若小朱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此房产仅赠与小朱,那么该房产则为小朱的个人财产。所以,判断关键在于赠与合同有无明确指定受赠人,为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涉及大额财产赠与时,应明确赠与意思并以书面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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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赠与财产不一定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明确只归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更多>>
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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