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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责任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时间:2025.07.3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77人
律师解析:
1.当满足法定条件时,违约赔偿责任可代位行使。
依据民法典,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2.在违约赔偿责任里,若债权人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违约赔偿债权,且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许却未偿还。而小胡曾与小许签订合同,小胡违约需向小许支付8万元违约赔偿款,但小许一直未向小胡主张该笔赔偿,这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小朱认为自己有权向小胡主张小许的违约赔偿债权,小许则认为小朱无权这么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此案中,小朱对小许享有到期债权,小许对小胡有违约赔偿债权,且小许怠于行使该违约赔偿债权,影响到小朱到期债权实现,所以小朱可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小朱的到期债权为10万元,小许对小胡的违约赔偿债权为8万元,小朱只能在8万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小许负担。小胡对小许的抗辩,可以向小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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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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