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一般能置换,因为它本质属债权,
债权人有处分权,
债权置换就是一种处分方式。
2.《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有特定禁止转让情形。
若
判决书债权无这些情况,置换通常有效。
3.债权置换要按程序来,双方达成协议,债权人通知
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4.债权置换有法律风险和复杂问题,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小胡的债权。小朱想将该债权与小丽持有的对小何的债权进行置换。小胡得知后,认为未经自己同意的债权置换对自己无效,拒绝向小丽履行
债务;小何则以不清楚债权置换情况为由,也不愿向小朱偿债。小丽和小朱因此
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存在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若小朱和小丽的债权不存在上述禁止转让情况,其债权置换协议本身通常有效。
2、债权置换需遵循一定程序,置换双方达成协议后,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若小朱未通知小胡、小丽未通知小何,那么小胡、小何拒绝偿债有一定依据。同时,债权置换涉及诸多法律风险和复杂问题,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进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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