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到期债权处理:
按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即便原履行期限未到,
债权人可就未到期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和其他到期债权一起参与
破产程序。
2.附息债权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利息算到受理时截止。
3.债权人申报义务:
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数额、有无财产
担保等,提交相关
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
借给小许一笔附有利息的款项,约定还款期限未到。然而小许经营的企业陷入困境,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小胡认为自己虽债权未到期,但应能申报债权并继续
计算利息直至实际还款。小许企业的
破产管理人则表示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可申报,但附利息债权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企业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小胡的未到期债权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能与其他到期债权一同参与破产程序
主张权利。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小胡的债权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截止,其要求继续计算利息直至实际还款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小胡应及时在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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