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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否允许撤案

时间:2025.07.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23人
律师解析:
1.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通常被害人无法自行撤案诉讼由国家司法机关主导。
2.公安机关立案后,若有情节显著轻微、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刑等情形,司法机关可撤案、不起诉等。
3.若无法定撤案情形,即便双方和解,也不能直接撤案,但和解及谅解情节量刑时可从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小朱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对小胡进行辱骂、推搡,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小胡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小朱立案侦查。之后,小朱家属积极与小胡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小胡希望撤案,但公安机关未同意撤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主导,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不能自行撤案。小胡虽与小朱达成和解,但这不能直接导致案件撤销。
2、若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司法机关可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等。本案中未提及存在这些法定撤案情形,所以即便达成和解,也不能撤案。不过达成和解取得小胡谅解的情节,在量刑时可作为对小朱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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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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