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寻衅滋事罪是
公诉案件,通常
被害人无法自行
撤案,
诉讼由国家
司法机关主导。
2.公安机关
立案后,若有情节显著轻微、过
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刑等情形,司法机关可撤案、不
起诉等。
3.若无法定撤案情形,即便双方和解,也不能直接撤案,但和解及谅解情节
量刑时可从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小朱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对小胡进行辱骂、推搡,严重影响了
公共秩序。小胡
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小朱
立案侦查。之后,小朱
家属积极与小胡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小胡希望撤案,但公安机关未同意撤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
诉讼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主导,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不能自行撤案。小胡虽与小朱达成和解,但这不能直接导致案件撤销。
2、若存在《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司法机关可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等。本案中未提及存在这些法定撤案情形,所以即便达成和解,也不能撤案。不过达成和解取得小胡谅解的情节,在量刑时可作为对小朱
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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