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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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首先,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并申请复议,需要注意时间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其次,如果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赔偿权益,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逃逸的行政处罚时限通常为两年,超过两年未被抓获将不再受罚。但涉及生命、健康或金融安全的重大危害行为,时限延长至五年,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时限以违法行为发生日起算,如行为持续则从终了日计。

根据民法典,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但需在最长三年的诉讼时效内。时效自知悉权益受损和加害者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三年。如超过二十年,法律不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法院延长诉讼时效。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

交通事故同责下,保险公司赔偿需遵循法定时限。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时效为3年,自伤害日起算。医疗终结后3年内应及时索赔,逾期或失效。财产损失同样享有3年诉讼时效。若同时涉及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时效计算需分别进行。确保时效内索赔,维护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