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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

时间:2025.07.3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1.协商解约补偿:
单位主动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
2.预告解约补偿:
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多付1个月工资解约,如员工患病无法工作等情况。
3.裁员补偿
单位因经营困难裁员,要支付经济补偿
4.合同期满补偿:
除单位提高条件续约员工不同意外,期满终止合同需补偿。
5.单位终止补偿:
单位破产、执照被吊销等致合同终止,要给补偿。
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1个月工资,半年以上按1年算,不足半年给半月工资。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工作了三年。单位因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小朱不幸被裁。小朱认为单位应给予自己经济补偿,而单位却觉得裁员是因经营困难,无需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进行裁员属于需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案中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给予小朱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小朱工作了三年,单位应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小朱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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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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