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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时间:2025.07.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92人
律师解析:
1.房屋拍卖时,法院或拍卖人要在拍卖5日前,用书面等能确认对方收到的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2.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要到场,没收到通知未到场算放弃权利。
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按此价买,其他竞买人不加价,标的归其所有;
若有更高应价,其需出更高价,否则丧失权利。
3.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想买,先协商份额;
协商不成,按拍卖应价比例购买。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处房屋拍卖的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在拍卖4日前电话通知小许拍卖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拍卖当日,小许到场参与。拍卖中出现最高应价后,小许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此时另一竞买人小何提出更高应价,小许未再出价。同时还有小朱和小丽也是优先购买权人,他们在小何出更高价后同时表示买受,且无法协商确定购买比例。

案情分析:

1、法院通知小许的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此次通知存在程序瑕疵。
2、小许在其他竞买人小何有更高应价时未以更高价格主张优先购买,其丧失优先购买权。
3、小朱和小丽作为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且协商不成,应按拍卖时的应有价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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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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