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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1.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如买房、经营生意,按《民法典》属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偿还。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借款,通常不算共同债务,债权人让配偶偿还,法院一般不支持。
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判断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看用途和有无共同举债意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未明确说明借款用途。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丽与小朱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小胡则坚称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也有偿还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小胡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朱与小丽家庭购置房产、经营夫妻共同生意等共同生活或经营中,或能证明小丽有共同举债的合意,那么小丽需与小朱共同偿还借款。
2、若借款是小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小胡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小胡要求小丽偿还借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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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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