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人身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自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3.三年时效内,若出现法定中断、中止事由,时效会重新或暂停计算。
如提出履行请求、同意履行、
起诉仲裁等会中断;
不可抗力、无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或丧失
法定代理人等会中止。
案情回顾:小朱被小胡打伤,身体受到损害。小朱当时就知道权利被侵害且明确义务人是小胡,但他并未立即主张
赔偿。三年间,小朱既未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也未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三年后,小朱才想起此事,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进行人身
损害赔偿。小胡则以
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后,三年间未采取法定使
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所以到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过。
2、若没有出现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
超过诉讼时效后,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通常不再保护权利
人的权利。本案中小朱无
证据表明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所以小胡的抗辩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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