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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寻衅滋事不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7.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24人
律师解析:
检察院对寻衅滋事罪不批捕的条件:
1.情节极轻危害小,不算犯罪,像因琐事争吵没严重后果。
2.犯罪过了追诉时效
3.经特赦令免刑罚
4.需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嫌疑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究刑责
7.证据不足不符逮捕条件证据难证其行为或有矛盾。
8.可能判徒刑以下,取保、监视无社会危险,如初犯、偶犯情节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在街头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有轻微肢体冲突。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小朱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院批捕。小朱家属认为这只是偶尔的争吵,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时,现有证据对小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明力不足,证据间存在矛盾。此外,小朱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情节较轻。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可不批捕。小朱与小胡的冲突只是偶尔因琐事争吵,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此情形。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朱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链条,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应不批捕。
3、小朱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且情节较轻,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满足不批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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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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