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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加企业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不能直接追加企业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要有法律依据,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下,才可能被追加,股东的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担责,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加。
2.若有证据表明股东的股东存在特殊情形,如转移公司财产、导致股东出资问题等,可通过法定程序尝试追加,但难度大,要充分举证且经法院严格审查。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的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许的公司偿还小朱欠款。在执行阶段,小朱发现小许公司的股东是小李,而小李的股东是小胡。小朱认为小胡可能对公司债务有影响,欲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但小胡以自己并非直接股东不应担责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有明确法律依据,通常仅在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时才可能被追加。股东的股东一般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所以小胡不应直接被追加。
2、若小朱有证据证明小胡存在特殊情形,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致公司财产转移、导致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可通过法定程序尝试追加,但需充分举证并经法院严格审查,且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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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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