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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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主体历来被认为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若债务人蓄意实施财产转移行为,这将直接波及到债权人对于被告财产权益的保护与撤销权的申请运用。就此类情形而言,其采取诉讼行动是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然而,如若债务人的常驻地点并不与其住所地完全同属一地,在此情况下则允许其在其他原因导致的常驻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银行借贷领域中,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债务人打算对贷款合同所承载的全部或是部分债务权责进行转授时,必须获得债权人的明确许可方可实施。

债务转移,即“债务负担”,指债务从一个主体转移至另一个主体。这需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协商,并得到原债权人同意,因债务人的变更影响债权人权益。新债务人的声誉和偿付能力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若债权人反对,债务转让无效。需银行同意,债务方可转让;否则,转移不被允许。

债务可以转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债务合法、可转移,且需确保对债权人无损害。涉及第三方时,需与其达成共识。最重要的是,需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在满足这些条件后,债务人可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承担,原债务人解除还款责任。

债权让与的构建基于四大要素:一是转让的标的须具备法律约束力;二是可转让的债权需满足特定性质;三是债务人转让债权时不得侵害第三方权益;四是债权人须赋予债务人让与债权的权利。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债权让与的基础,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