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
被执行人的情形如下:
1.若
债务属
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需证明关联性与共同性,可追加。
2.婚姻
存续期一方名义负债,
申请执行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可追加。
3.执行依据确定一方为
债务人,有
证据证明是
共同债务,可依申请追加。
4.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认定行为与债务关联及效力后可追加。
追加要严格依法和凭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胡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后,小胡发现小朱有配偶小丽,便向法院申请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小胡称该债务发生在小朱和小丽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且是用于他们共同经营的生意。小朱则表示此债务是其个人行为,与小丽无关。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若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生意,即证明了债务的关联性及夫妻共同性,法院可依申请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
2、若小胡有证据证明此债务虽是小朱一方名义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追加小丽。
3、若小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执行依据确定小朱一方为债务人,
执行法院也可依申请追加小丽。
4、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需认定相关行为与债务的关联及效力。若小胡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不能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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